公告机构
如何找到欧盟公告机构。
您在欧盟的CE标志、认证与合规合作伙伴
UKCA是英国自己的符合性标志,欧盟不予承认。在欧盟销售的英国制造商需要依据欧盟规则加贴CE标志,并有一个在欧盟设立的经济运营商。
| 市场 | 标志 |
|---|---|
| 欧盟和欧洲经济区 | 仅CE标志 |
| 北爱尔兰 | 依据欧盟规则加贴CE标志(《温莎框架》);如强制性第三方评估由英国机构完成,则另加UKNI |
| 大不列颠 | UKCA,或英国政府继续对大多数产品领域予以承认的CE标志。请在GOV.UK上核实您所在行业的情况。 |
如果产品同时满足两套要求,可以同时加贴UKCA和CE。在英国承认允许的情况下,许多制造商现在对大不列颠和欧盟都只使用CE。
不承认。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须依据欧盟法规加贴CE标志。
不可以。法规 (EU) 2019/1020第4条要求的授权代表和其他经济运营商必须在欧盟设立。
无效。欧盟法规要求公告机构时,证书必须由依据欧盟法规获得公告并列入NANDO的机构颁发。
说明:本指南提供有关欧盟产品法规的一般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请针对您的产品查阅EUR-Lex上的现行法律文本。最近审核:2026年10月5日。
告诉我们贵公司所在地、产品所属行业以及文件准备进度。在开始合作之前,我们会向您发送建议的合规路径。